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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时间:2025.09.22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侵权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担责。
故意伤人致伤,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2.特殊情形下,在商场、宾馆等场所,第三人行为致他人损害,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像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致顾客受伤。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小胡与小许发生推搡,小胡将小朱撞倒在地致其受伤。小朱认为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商场也应担责;而商场则称是小胡推搡导致小朱受伤,应由小胡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胡故意推搡致人受伤,需对小朱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侵权责任。
2、在商场这类场所,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若商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存在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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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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