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
故意为之,明知
变造公司债券
违法,通常还带有
非法获利的目的。
3.客体:
该罪损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财产权益。
4.客观方面:
实施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真实有效公司债券的日期、金额等。
数额较大才构成
犯罪,未达标准按
一般违法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盯上了公司债券。他获取了一些真实有效的公司债券后,使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了债券的日期和金额。公司在核查债券时发现异常并
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小打小闹,不构成犯罪,而警方认为其行为已涉嫌变造公司债券罪,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自然人符合变造公司债券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变造公司债券仍为之,且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表现为故意。
3、客体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财产权益。
4、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对真实有效公司债券进行涂改、挖补改变日期和金额的行为。最终需确定其变造债券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若达到则构成犯罪,未达到则按一般
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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