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是指编造并传播
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自然人
犯罪的,处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金,对主管和
责任人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3.“重大损失”通常指直接
经济损失超五十万;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未达数额标准,却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声誉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店铺,生意十分红火。同行小胡心生嫉妒,为了抢占市场,他捏造了小朱店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虚伪事实,并在网络上大肆散布。小朱的店铺因此生意一落千丈,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五十万元。小朱将小胡告上法庭,双方就小胡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为抢占市场,捏造并在网络上散布小朱店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虚伪事实,导致小朱店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符合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构成要件。
2、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犯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小胡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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