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结算金额超合同价10%,分情况处理。
若合同有结算金额调整约定,像因工程量、物价变动等价款调整规则明确,按约定执行。
2.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协商处理。
超价因一方违约,如施工不达标致成本增加,违约方担责;
因
不可抗力等,双方可重商价格或公平分担损失。
3.协商不成,可
仲裁或
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价款。工程结束结算时,发现结算金额超出合同价12%。小朱认为是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一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应重新协商价格共同分担损失;而小胡则觉得是小朱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标准施工致成本增加,应由小朱承担超价部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若合同中有关于结算金额调整的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但本案中未提及有此类约定。
2、因超价原因双方各执一词,若超价是小朱未按合同标准施工导致,小朱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责任;若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双方可重新协商价格或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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