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票据到期日起算2年;
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从出票日起算2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
被起诉日起3个月。
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若时效内不
行权,票据权利消灭,但可基于基础
法律关系向交易方主张民事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汇票,出票人为小胡,承兑人为小许。票据到期后,小朱向小许提示付款遭拒。小朱认为自己有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的权利,而小胡和小许则称小朱的追索权已过时效。原来,自票据到期日起已超过2年,小朱才提起票据追索权
诉讼。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小朱的票据已到期超过2年才
主张权利,其票据追索权已因时效经过而消灭。
2、虽然小朱的票据权利消灭,但他仍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小胡、小许主张民事权利。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不过本案中小朱明显超过了对出票人和承兑人权利的时效。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