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资质:
外方须是合法设立的
医疗机构、企业等;
若中方参与,也得有医疗或
经营资质。
2.场地设施:
有适合业务开展的场地,如办公区、服务器托管空间等,网络设施稳定保障线上服务。
3.人员配备:
有专业医疗人员,医生有执业资格,至少1名有3年以上独立执业经历的医师开展诊疗;
还有信息技术人员保障系统安全。
4.制度管理:
建立医疗质量、隐私保护等制度,按规定申请,审核合格取得相关证照。
案情回顾:小许计划设立一家外资互联网医院,在筹备过程中与小胡产生分歧。小许认为只要外方有合法身份,中方参与不参与、有无资质不重要;场地有办公区域就行,网络设施能上网就行;医生随便请几个有证的就行,信息技术人员可有可无;制度管理随便弄弄,证照申请走走流程。小胡则认为应严格按照各项要求筹备。两人争执不下,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外资设立互联网医院,外方主体需为合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若中方参与也必须具备相应医疗或经营资质,所以小许认为中方参与不重要的观点错误。
2、在场地设施方面,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服务器托管空间等,且需稳定的网络设施保障线上服务,小许认为只要能上网的想法不符合要求。
3、人员配备上,要有专业医疗人员,医生需有相应执业资格,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3年以上独立执业经历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还需信息技术人员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小许对人员配备的看法不正确。
4、制度管理上,要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并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关证照,小许随意对待制度和证照申请的态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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