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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造黄谣是否可要求精神赔偿费

时间:2025.08.23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1.被造黄谣能索赔精神赔偿,造黄谣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
2.《民法典》规定,侵害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
造黄谣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3.有证据证明受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起诉,要求侵权人担责,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4.精神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方式、后果等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胡为报复小朱,在网络上编造并散布关于小朱的淫秽谣言。这些谣言迅速传播,导致小朱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小朱也因此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精神痛苦不堪。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小胡给予精神赔偿,小胡却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编造并散布关于小朱的淫秽谣言,此行为构成对小朱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胡造黄谣的行为给小朱带来极大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心理压力增大。若小朱有证据证明因小胡的造黄谣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综合侵权行为方式、场合、后果等因素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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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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