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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损害后果认定方式是啥

时间:2025.08.20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招投标纠纷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认定串通投标的损害后果,可从三方面入手:
直接经济损失,即招标人因重新招标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这些都是直观的经济损失。
竞争秩序损害,串通投标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竞争度、削弱行业创新动力,可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对比评估。
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若项目关乎公共服务等,串通投标影响项目质量,可结合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共服务受影响程度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参与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三人私下串通,约定由小朱中标后给予小胡和小许好处费。最终小朱中标,但该项目后续被发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招标人因重新招标产生额外成本,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也有投标成本损失。同时,此次串通投标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行业创新动力。

案情分析:

1、在直接经济损失方面,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成本以及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成本损失,属于因串通投标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串通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从竞争秩序损害来看,小朱等三人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了市场竞争度,通过市场调研和行业数据对比可评估其对竞争秩序的损害程度,此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
3、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言,该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因串通投标影响了项目质量,结合项目质量检测报告能判断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串通者需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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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雅趣律师

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

何雅趣律师|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治理 拥有10多年工程造价从业经验,深度参与多个项目全周期成本管控,熟悉建筑工程计量计价、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等。 并持有一级建造师(市政/建筑专业)、二级造价师、工程师。 擅长从造价与法律双重视角分析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索赔、质量索赔等争议,快速梳理复杂工程证据链;并能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造价”复合型服务,助力行业合规与风险防控。依托工程行业深度认知,高效处理公司、合同业务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部分代表案例:成功以送审价认定为结算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未采纳鉴定意见而认定我方报送工程量为最终结算工程量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的刑事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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