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协议末尾写“该协议无效”,若此为各方真实意思,无
欺诈、
胁迫等情况,意味着各方达成不再受协议约束的共识,协议自始无效,不用再履行义务。
2.若一方受欺诈、胁迫写下此表述,受损害方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无效声明,让协议恢复效力。
3.若协议本身
违法违规,即便无此表述也会被认定无效。
判断协议效力要结合实际,必要时走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商业
合作协议。协议履行一段时间后,小朱提出终止合作,并在协议末尾写下“该协议无效”。小李认为小朱是在胁迫他的情况下写的此表述,并非自己真实意愿,而小朱坚称这是双方协商后的真实意思。双方就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该协议无效”是小朱和小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视为双方达成不再受协议约束的一致意见,协议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再履行协议义务。
2、若小李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写下该表述,小李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关于协议无效的声明,使协议恢复效力。若协议本身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此表述,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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