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抢劫罪加重情形如下:
1.
入户抢劫,即进入他人生活且相对封闭的住所实施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涵盖各类客运公交、大中型出租车等。
3.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证券和客户资金。
4.多次(三次以上)抢劫或
数额巨大,数额参照当地
盗窃标准。
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因劫财用
暴力所致。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有无此身份假冒均算。
7.持枪抢劫,使用或展示
枪支抢劫。
8.抢劫军用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有以上情形,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或
死刑,还会并
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预谋抢劫,他们得知一辆公共交通工具会途经某偏僻路段,便提前踩点。当这辆载有多名乘客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到预定地点时,三人上车持
凶器威胁乘客交出财物,共劫得大量现金。警方接到乘客
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将三人抓获归案。对于三人的行为,有人认为是普通抢劫,有人认为属于加重情形。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结果情形,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等。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凶器威胁乘客抢劫财物,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
2、由于他们的行为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死刑,并处
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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