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或控制公司买卖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买卖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合并财报资产总额的比例超50%。
2.买卖资产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报营收的比例超50%。
3.买卖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合并财报净资产额的比例超50%,且超5000万。
若涉及发行股份买资产,有特别规定。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计划出售部分资产给小胡的企业。小胡认为此次资产出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而小许觉得根据资产总额占比情况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原来,此次出售资产总额占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2%,双方就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若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在本案例中,该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2%,已满足此标准,所以此次资产出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小许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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