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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8.16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1.若被申请人能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未获指定仲裁员仲裁程序通知而无法陈述意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规则、裁决事项超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情况,经法院合议庭核实,将裁定不予执行。
2.若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裁定不予执行。
3.此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小李需向小许支付违约金。小李认为仲裁条款无效,且自己未获指定仲裁员的通知,无法充分陈述意见。于是,小李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若被申请人能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以及被申请人未获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通知、因非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等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小李提出仲裁条款无效和未获指定仲裁员通知的理由,法院会对此进行审查。
2、若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裁定不予执行。且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此后当事人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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