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约定可随意进行设定吗
时间:2026.03.24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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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
仲裁机构约定不能随意来。
法律规定,仲裁协议要有请求仲裁的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
2.约定的仲裁机构得明确具体,若不存在、名称不准或不唯一,仲裁协议可能无效。
像只说“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没明确“当地”范围和机构,就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无效。
3.仲裁是
协议管辖,要双方
协商一致选仲裁机构,且得在法定范围内。
所以约定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仲裁条款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小朱向其认为的“当地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小李却认为该约定未明确“当地”范围及具体机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不同意通过仲裁解决
纠纷,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且具体。小朱和小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表述为“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未明确“当地”范围及具体机构,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无效。
2、仲裁实行协议管辖,
当事人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选择仲裁机构,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范围。小朱和小李的约定不符合仲裁机构明确具体的要求,所以不能随意设定这样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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