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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5.08.16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1.法院已受理案件。
若未受理,应让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不存在移送情况。
2.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其他法院有管辖权。
这是移送的前提,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移送。
3.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要按规定判断能否受理,若认为无管辖权,不能自行移送,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避免法院推诿,保障当事人诉权。

案情回顾:

小许因合同纠纷向A法院提起诉讼,A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小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至B法院。A法院经审查,发现自身确实无管辖权,而B法院有管辖权,于是决定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然而,B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

案情分析:

1、A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符合移送管辖的第二个条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B法院,这一行为符合移送管辖需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
2、B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其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避免法院间相互推诿,保障小许和小胡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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