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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款原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5.08.13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43人
律师解析:
1.证明借贷关系
在现金借款纠纷里,原告要拿出借条、收条、欠条等凭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约定。
没有书面凭证的话,短信、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也能作为证据
2.证明款项交付:
原告需提供取款、转账记录或证人证言等证据。
借款金额小,现金交付合理,结合凭证可认定;
金额大,仅凭借条起诉,要对现金交付的情况做合理解释,还可能接受法庭询问。

案情回顾:

小朱称小胡向其借款2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小朱仅持有小胡出具的借条,无其他交付凭证。小胡则否认借款事实,称借条是受小朱胁迫所写,未实际收到借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小朱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在本案中,小朱作为原告需承担两方面举证责任。一方面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其持有借条可初步证实双方有借款合意。另一方面要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虽借款金额2万元不算特别巨大,但仅凭借条,小朱还需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作出合理说明,必要时接受法庭调查询问。
2、小胡若主张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也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否则难以否定借条的效力。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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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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