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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够相互取代吗

时间:2025.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不能相互替代。
实际履行,就是违约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适用于能且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情况,重在让合同落实。
损害赔偿,是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用金钱赔偿
若实际履行做不到或没必要,就用损害赔偿弥补损失。
特定情形下,二者可并用。
比如违约方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受害方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能要求赔偿额外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交付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交货时,小朱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小李要求小朱按照合同约定重新交付符合规格的货物,即实际履行合同。小朱认为货物虽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愿意给予小李一定金钱补偿作为损害赔偿,而不愿重新交付货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若货物能够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且重新交付对实现合同目的有必要,小李要求小朱实际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2、若实际履行无法实现或没必要,小李可要求小朱进行损害赔偿。若小朱实际履行重新交付货物后,仍给小李造成其他损失,小李除要求继续履行,还可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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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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