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赝品多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复制,缺乏独创性,通常不受保护。
2.简单临摹、仿造的赝品,目的是假冒原作者获利,非独立创作,不算受保护的作品。
3.若赝品在模仿基础上有足够再创作,有一定独创性且满足作品要件,再创作成果受保护,但不能侵犯原作者权益。
4.单纯无独创性的赝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创作了一幅画作并享有
著作权。小胡临摹了小朱的这幅画作,并打算将临摹品出售获利。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的临摹品是赝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胡不能出售。而小胡则称自己在临摹过程中加入了一些自己的元素,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经专业鉴定,小胡的临摹品只是简单仿造,未达到具有独创性的程度。
案情分析:1、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小胡的临摹品若只是对小朱作品的简单临摹、仿造,缺乏创作所需的独创性,并非独立创作完成,目的是假冒原作者作品获利,不能认定为受保护的作品。
2、虽然若赝品在模仿原作基础上进行足够再创作,具有一定独创性,满足作品
构成要件,该部分再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本案中小胡的临摹品未达到具有独创性的程度,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胡不能出售该临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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