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技术
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3.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4.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小李为小朱开发一项技术。开发完成后,小朱认为技术未达到合同要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小李多次
催款无果,打算
起诉。然而在准备起诉期间,小李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无法行使请求权。后来小李发现小朱曾在一段时间内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双方因此在诉讼时效方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技术委托开发
合同纠纷诉讼受三年诉讼时效规制,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李自小朱拒绝付款时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在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小李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小朱同意履行义务会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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