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
胁迫签合同,受胁迫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
撤销权。
2.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确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
折价补偿。
有过错方要
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各自担责,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小胡趁机以公开小朱隐私为要挟,胁迫小朱与其签订了一份明显不利于小朱的
借款合同。小朱迫于压力签订了合同并获得借款。一段时间后,小胡要求小朱按照合同履行高额还款义务,小朱认为自己是被胁迫签订的合同,不应履行该
合同义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小胡以胁迫手段使小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小朱作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
2、若小朱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
3、若合同被撤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朱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小胡,若因小胡的胁迫行为给小朱造成损失,小胡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小朱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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