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时间:2025.08.1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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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符合以下情形,会被视为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收入低于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若企业有土地、房产等资产,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也算。
2.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的花费及
税费。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股东的转让收入。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的转让收入。
5.无合理理由无偿转让股权。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某
公司股权,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申报的转让收入为50万元。该公司拥有
土地使用权和
知识产权等资产,经评估,小朱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80万元。同时,近期该公司另一位股东小胡转让相同比例股权的收入为7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小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小朱则认为自己申报价格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及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本案中,小朱申报的转让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也低于小胡的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上述规定。
2、因此,税务机关认定小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有法律依据,小朱应按照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调整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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