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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时间:2025.08.1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145人
律师解析:
符合以下情形,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若企业有土地、房产等资产,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也算。
2.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的花费及税费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股东的转让收入。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的转让收入。
5.无合理理由无偿转让股权。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某公司股权,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申报的转让收入为50万元。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经评估,小朱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80万元。同时,近期该公司另一位股东小胡转让相同比例股权的收入为7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小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小朱则认为自己申报价格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及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本案中,小朱申报的转让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也低于小胡的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上述规定。
2、因此,税务机关认定小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有法律依据,小朱应按照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调整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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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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