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东分红与经营所得不同。
经营所得是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
2.股东分红是公司盈利后按
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源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并非直接来自自身生产经营。
3.税务处理有别,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股东分红适用20%比例税率。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何是某公司股东。年底公司盈利,进行股东分红。税务申报时,税务部门认定小朱和小何的分红属于经营所得,要求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但小朱和小何认为股东分红不应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纳税,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经营所得一般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个人
合伙人等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而股东分红是公司盈利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并非股东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直接产生的收入,所以股东分红不属于经营所得。
2、在税务处理上,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股东分红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税务部门将股东分红认定为经营所得并要求按经营所得税率纳税的做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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