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饲养动物伤人:
通常,饲养动物伤了人,饲养者或管理者要担责。
要是能证明伤者故意挑衅或有重大过错,可不担或减轻责任,如伤者故意招惹被咬伤,饲养者可少担责。
2.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
没给动物做好安全措施伤了人,饲养者或管理者担责。
若能证明伤者是故意的,可减轻责任。
3.危险动物伤人:
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了人,不管有无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都要担责。
4.遗弃
逃逸动物致害:
遗弃或逃逸的动物伤人,原饲养者或管理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饲养了一只大狗,未给狗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一天,小丽路过小朱家门口,因觉得狗可爱便伸手去摸,结果
被狗咬伤。小朱认为小丽是故意伸手摸狗才被咬伤,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丽则觉得小朱没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才导致她受伤,小朱应负全责。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若能证明损害是被
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本案中小朱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2、小丽伸手摸狗的行为可认定有一定故意成分,所以小朱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小朱仍需对小丽的受伤承担部分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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