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多样: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
3.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三人签订
合伙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后因利润分配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欲
起诉。小胡住所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丽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C地。合伙协议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小朱不知该向哪个
法院起诉,与小胡、小丽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起诉小胡,因小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管辖;若起诉小丽,应由小丽住所地C地法院管辖。
2、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履行地点,需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本案中无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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