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约定违约
双倍赔偿通常可行,这就是“
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约定
付定金担保债权,
定金合同交付时成立。
2.若
债务人履约,
定金可抵价款或收回;
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
收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无效。
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符合规定的违约双倍赔偿约定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胡给付定金作为债权
担保,若一方违约需双倍赔偿。小朱依约交付了定金,但小胡后来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胡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小胡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拒绝按双倍赔偿。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小朱交付了定金,定金
合同成立。
2、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小胡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合同约定定金超此标准,小朱只能就符合标准部分要求双倍返还,超出部分按原数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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