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海上
保险合同索赔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
保险事故发生日起算。
被保险人应在此期间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2.超两年诉讼时效,被保险人
胜诉权消灭,保险人可抗辩不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况。
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
行权,时效中止;
权利人提履行请求,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胡为自己的海上运输货物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起初小胡未向保险人主张
赔偿。在接近两年诉讼时效时,小胡突然打算索赔,保险人却以可能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小胡称期间曾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认为诉讼时效应中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小胡若确实超过两年未
主张权利,保险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若小胡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若小胡有向保险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则会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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