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由亲属照顾:
孩子会优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
监护能力的
近亲属
抚养照顾。
2.由相关组织安排:
若没有合适的亲属,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合法
收养: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依法
收养孩子,给孩子一个新的家庭。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子小许。一场意外致使小朱和小丽不幸离世,留下年幼的小许无人照顾。小朱的父母认为他们有能力抚养小许,应获得
抚养权;而小丽的父母则觉得自己能给小许更好的生活环境,也要求抚养小许,双方为此产生争执。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此案中,小朱和小丽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人。
2、在确定监护人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监护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以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小许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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