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该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用
共同财产偿还。
即便
离婚,
债权人也能要求任何一方偿还。
2.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一方个人使用,通常为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用
个人财产偿还,另一方无偿还义务。
3.对于债务性质存在争议时,主张
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结婚后,小朱因个人经营向小胡借款10万元,
借条上仅有小朱一人签名。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经营所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将小朱和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个人经营,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2、若小胡能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即便借条只有小朱一人签名,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与小朱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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