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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司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时间:2025.12.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1.诽谤公司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参考相关规定。
2.有以下情形应立案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五十万;
未达此标准,但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致单位停业、停产半年以上甚至破产;
有其他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
3.符合标准,公司可报案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许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小胡为打击对方,利用互联网发布大量虚假信息诽谤小许的公司,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小许公司的订单量因此大幅下降,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小许认为小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要求追究其责任,而小胡则辩称自己只是言论自由。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小许公司因小胡的诽谤行为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满足该立案标准。
2、小胡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小许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此情形也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所以小许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小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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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辉律师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高丽辉律师,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法律领域近 10 年,兼具会计证、建造师证、企业合规师证三重资质,是 “法律 + 财务 + 工程 + 合规” 的复合型人才,获评 2024 年度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常年担任多街道村镇公益律师,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兼具。 实战层面,高律师擅长处理百万级标的复杂案件,胜诉成果显著:代理北京XX运输公司与XXX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以结算单公章、村务人员签名为关键证据,驳斥 “无书面合同” 抗辩,为当事人追回 176.55 万元运费;代表北京XXX公司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仅促成 124.59 万元欠付租金全额支付,还成功主张资金占用费;在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凭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驳斥 “价格过高” 抗辩,追回 16.7 万余元尾款;协助XXX公司厘清电梯维修服务合同中总分公司责任,为其争取 86.2 万余元服务费及对应利息。 专业领域覆盖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建设工程价款核算、企业合同风控、复杂债务追偿 —— 依托建造师证可精准拆解工程类案件技术细节,结合会计证把控财务证据链,凭企业合规师资质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合规保障。 公益服务中,她长期扎根基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普法宣讲,化解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执业以来始终秉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理念,办案细致严谨,沟通通俗易懂,既能以扎实功底应对庭审博弈,也能让当事人清晰掌握权益与流程,是兼具实战力、专业度与人文温度的优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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