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有效不

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有效不

时间:2026.11.0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效力要分情况判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担保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要是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就有效。这里的善意,得由相对人证明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做了合理审查。比如决议程序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签名等形式也要符合要求。举个例子,公司章程规定担保要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相对人审查了股东会决议且满足该比例要求,那就能认定相对人善意。
如果相对人非善意,也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还订立担保合同,这时担保合同无效。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不仅要审查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还得按规定披露,不然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产生效力。
遇到这类问题,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前,一定要对股东会决议好好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不确定,可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担保合同效力存疑带来的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便以公司名义为小胡的债务向小丽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小丽认为担保有效,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则称小许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小丽表示自己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会决议,认为自己是善意相对人。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外担保应依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若小丽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即审查了股东会决议且决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担保合同有效,A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2、若小丽并非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小许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担保合同无效,A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