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未
出资股东承担
公司债务的几种情形。
当公司财产无法
清偿债务,
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按照《
公司法解释三》,此时未出资股东的责任是法定的。
要是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
股权,而
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公司债权人能请求该股东和受让人一起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依据《
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
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要让该出资人缴纳所
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未出资股东需补足出资来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解散时,股东没缴纳的出资都算
清算财产。未出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明确未出资股东在这些情形下承担公司债务,是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确保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未出资股东或其与受让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管理人则要按规定要求未出资股东补足出资。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朱应出资50万但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朱随后将
股权转让给小何,小何知晓小朱未出资情况。之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时也面临
解散清算。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债务,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出资的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该责任具有法定性。
2、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小何知道此情况,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小朱与小何对此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在
公司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要求小朱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小朱需补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
4、公司解散时,小朱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用于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