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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量互不索赔工期行不行

时间:2026.10.3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59人
律师解析:
双方协商互不索赔工期,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只要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平等、自由地协商,达成互不索赔工期的约定,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此约定就有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这类领域里,双方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互不索赔工期,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比如,一方可能出于合作的长远利益考虑,或是为避免繁琐的索赔程序,而放弃工期索赔的权利。
不过,要是约定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
所以,双方可以就互不索赔工期进行商量,但签订协议时要保证过程合法合规,内容公平合理。这样能保障约定有效履行,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胡在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就工期问题进行协商。小许考虑到合作长远利益,经平等自由协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互不索赔工期。但之后小许认为当初协商时存在重大误解,该约定显失公平,遂想推翻这份约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小许和小胡若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平等自由协商达成互不索赔工期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2、然而,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许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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