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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造成损害,赔偿规则是什么

时间:2026.10.3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规则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就算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只是减轻而非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监护人原则上要赔偿。
要是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比如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获得财产,就先拿这些财产赔偿。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当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是未成年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担责。若教育机构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尽到监护职责。学校等教育机构也要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侵权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赔偿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将小胡推倒,导致小胡膝盖擦伤、手臂骨折,花费了一笔医疗费用。小朱父母作为监护人,认为自己平时对小朱管教严格,已尽到监护职责,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学校认为自己在日常教学中已进行安全教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胡父母则要求小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即便小朱父母尽到监护职责,也只是减轻而非免除责任,所以小朱父母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又因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需判断学校是否未尽到职责,若学校存在管理漏洞等情况,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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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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