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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造成损害,赔偿规则是什么

时间:2026.10.3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规则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就算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只是减轻而非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监护人原则上要赔偿。
要是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比如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获得财产,就先拿这些财产赔偿。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当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是未成年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担责。若教育机构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尽到监护职责。学校等教育机构也要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侵权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赔偿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将小胡推倒,导致小胡膝盖擦伤、手臂骨折,花费了一笔医疗费用。小朱父母作为监护人,认为自己平时对小朱管教严格,已尽到监护职责,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学校认为自己在日常教学中已进行安全教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胡父母则要求小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即便小朱父母尽到监护职责,也只是减轻而非免除责任,所以小朱父母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又因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需判断学校是否未尽到职责,若学校存在管理漏洞等情况,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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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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