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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与仲裁能不能一起进行约定

时间:2026.10.30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诉讼地和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协议得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且,有效的仲裁协议会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要是当事人既约定诉讼地,又约定仲裁,这属于“或裁或审”条款,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是两审终审。同时约定的话,发生纠纷时就没法确定用哪种程序,会造成争议解决程序的混乱。
“或裁或审”条款被认定无效后,要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提出异议,法院会继续审理案件。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就得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别同时约定诉讼地。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若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地为某法院。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小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李则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引发争议,双方对于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仲裁法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有效的仲裁协议会排除法院管辖权。小朱和小李既约定诉讼地又约定仲裁,属于“或裁或审”条款,此条款通常被认定无效。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是两审终审,同时约定会使纠纷发生时无法确定程序,导致争议解决程序混乱。若一方起诉,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会继续审理案件。若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应确保仲裁协议有效,避免同时约定诉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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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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