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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对同一执行依据可重复申请吗

时间:2026.10.30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同一法院通常不能对同一执行依据重复申请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就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再次申请执行,要是执行依据已启动过执行程序,法院大多不受理。这是因为执行依据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进行处理来实现文书确定的权利。
要是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像执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出现,这时以同一执行依据申请执行,要是没有新的执行事由,法院不会支持。
不过也有例外。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能再次申请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大家申请执行时,要留意执行程序的状态。若执行程序已终结且没有新事由,重复申请可能不被支持;但要是发现新的可执行财产,不要错过再次申请的机会。

案情回顾:

小朱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小许的财产来偿还债务,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之后因小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一段时间后,小朱未发现小许有新的财产线索,却再次以同一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小许认为小朱不应重复申请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同一法院对同一执行依据一般不可重复申请执行。小朱在执行程序因小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后,未发现新的执行事由就再次申请执行,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其申请。
2、不过若小朱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小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他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此次小朱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所以其重复申请执行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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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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