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同居时赠与的财物,认定和分割得看具体情形。
先说赠与性质的区分。一般恋爱中的赠与,像日常小额礼物、节日红包,属于一般性无偿赠与。这类赠与是为增进感情,数额小,符合恋爱交往习惯。一旦给了对方,赠与就完成,赠与方通常不能要回。
还有以
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律上算
附条件赠与。要是双方最后没结婚,赠与的条件没达成,赠与方有权让受赠方返还。像大额
彩礼、房产、车辆等贵重财物的赠与,通常就被认为是以结婚为前提。
再看分割情况。一般性无偿赠与不存在分割问题,财产归受赠方。对于附条件赠与,要是
同居关系解除,结婚目的没实现,赠与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
诉讼要回。法院会结合财物价值、赠与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另外,如果受赠方能证明赠与不是出于结婚目的,法院审理时也会全面考虑后公正判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曾是同居情侣。恋爱期间,小朱常送小丽节日红包、小礼物。后来,小朱为与小丽结婚,送其一辆价值不菲的汽车。但两人最终未结婚,小朱要求小丽返还汽车,小丽却认为汽车是小朱自愿赠与,不应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送小丽的节日红包、小礼物属于一般性无偿赠与,目的是增进感情且数额较小,符合恋爱日常交往习惯,赠与完成后小朱不能要求返还。
2、小朱送小丽汽车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要求返还。若协商不成,小朱可通过诉讼主张。法院会综合财物价值、赠与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小丽能证明赠与有其他非结婚目的,法院也会全面考量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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