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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赠与财物该怎么认定与分割

时间:2026.10.2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同居时赠与的财物,认定和分割得看具体情形。
先说赠与性质的区分。一般恋爱中的赠与,像日常小额礼物、节日红包,属于一般性无偿赠与。这类赠与是为增进感情,数额小,符合恋爱交往习惯。一旦给了对方,赠与就完成,赠与方通常不能要回。
还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律上算附条件赠与。要是双方最后没结婚,赠与的条件没达成,赠与方有权让受赠方返还。像大额彩礼、房产、车辆等贵重财物的赠与,通常就被认为是以结婚为前提。
再看分割情况。一般性无偿赠与不存在分割问题,财产归受赠方。对于附条件赠与,要是同居关系解除,结婚目的没实现,赠与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法院会结合财物价值、赠与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另外,如果受赠方能证明赠与不是出于结婚目的,法院审理时也会全面考虑后公正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曾是同居情侣。恋爱期间,小朱常送小丽节日红包、小礼物。后来,小朱为与小丽结婚,送其一辆价值不菲的汽车。但两人最终未结婚,小朱要求小丽返还汽车,小丽却认为汽车是小朱自愿赠与,不应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送小丽的节日红包、小礼物属于一般性无偿赠与,目的是增进感情且数额较小,符合恋爱日常交往习惯,赠与完成后小朱不能要求返还。
2、小朱送小丽汽车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要求返还。若协商不成,小朱可通过诉讼主张。法院会综合财物价值、赠与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若小丽能证明赠与有其他非结婚目的,法院也会全面考量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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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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