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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

时间:2026.10.2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85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它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另一类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人。
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要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能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传讯时要及时到案等。若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需逮捕的,可先对其拘留。
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查看他们是否遵守规定。侦查期间,还能监控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监视居住最长不超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折抵刑期。
若遇到监视居住相关问题,当事人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违规带来更严重后果。若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经决定小朱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其住处执行。然而执行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多次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还与他人秘密会见通信,执行机关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执行机关认为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符合逮捕条件却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情形的规定。
2、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并通信,违反了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其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执行机关可依据规定对其予以逮捕,也可先行拘留。
3、执行机关有权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对小朱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也可监控其通信,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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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合同事务吕飞飞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751人
专长:

合同事务、刑事辩护

律所:

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自执业律师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案件,对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对于刑事辩护也是有着自己的办案心得,注重程序辩护以及实体辩护。无论是民商事案件的办理还是刑事辩护,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底线,基于此赢得了大部分当事人的认可。始终深耕律师服务市场,不断提升业务技能,以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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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飞飞律师,执业地区为河南安阳,认证执业律所是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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