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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仲裁机构另一方是否要接受

时间:2026.10.2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942人
律师解析:
仲裁时,选定仲裁机构一般要双方达成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协议得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项,它是双方自愿把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
要是一方单方面选了仲裁机构,另一方没明确表示同意,那仲裁协议可能因为缺乏双方对仲裁机构的共同选定而无效。只有双方在仲裁协议里明确且一致地选定了仲裁机构,协议才符合法定要求,有法律效力。
要是双方在选定仲裁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还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那就重新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要是协商不成,仲裁协议可能不成立。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欲通过仲裁解决。小朱单方面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机构并签字,随后将协议交给小胡。小胡收到协议后,未明确表示同意该仲裁机构。之后小朱依据该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胡则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就仲裁机构选定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需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约定。本案中小朱单方面选定仲裁机构,小胡未明确表示同意,该仲裁协议缺乏双方对仲裁机构的共同选定,可能无效。
2、若双方就仲裁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可重新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仲裁协议可能不成立,此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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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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