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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名誉权算不算诽谤

时间:2026.10.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侵犯名誉权情况多样,严重侵犯名誉权不一定就是诽谤,但诽谤是侵犯名誉权常见形式。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保护自身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诽谤指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让他人人格受损、名誉破坏。诽谤构成要件包括捏造事实、进行散布,且主观上是故意。而侵犯名誉权方式更多,除诽谤还有侮辱。侮辱是以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
法律后果上,诽谤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一般是民事侵权,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断严重侵犯名誉权是否为诽谤,得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看是否符合诽谤构成要件。要是有证据证明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还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诽谤。遇到名誉权被侵犯,保存好相关证据,向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小朱因嫉妒小胡工作表现出色,便在公司内部故意捏造小胡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四处散布。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但小朱认为自己只是说说,不构成严重的诽谤。

案情分析:

1、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小朱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小胡收受贿赂的事实,属于侵犯小胡名誉权的行为。
2、诽谤需有捏造事实和散布行为,且主观上是故意,小朱的行为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若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即使未达此程度,也属于民事侵权,小胡可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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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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