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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去确定遗弃罪判定标准

时间:2026.10.2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遗弃罪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判定遗弃罪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犯罪主体得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上扶养义务,并且有抚养能力的人。扶养义务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还有夫妻间、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犯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里的平等权利和生存权利,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
犯罪客观方面,一是要有遗弃行为,像把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赶出家门、不提供生活费用等;二是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一般来讲,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让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乞讨等,就属于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认定遗弃罪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要是怀疑存在遗弃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部门报案。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是夫妻,小丽因患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小胡嫌弃小丽拖累自己,将她赶出家门,不再提供生活费用,导致小丽生活无着,只能流落街头、被迫乞讨。小丽亲属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将此事反映到相关部门。小胡则称自己能力有限,无法继续照顾小丽。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胡作为小丽的丈夫,对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小丽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符合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2、从犯罪客体看,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小丽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生存权利,小丽是其家庭成员且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符合遗弃罪的客体要件。
3、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小胡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故意将小丽赶出家门、不提供生活费用,具有故意拒绝扶养的主观故意。
4、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小胡实施了将小丽赶出家门、不提供生活费用的遗弃行为,且导致小丽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乞讨,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小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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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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