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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侵犯荣誉权的情况有什么

时间:2026.10.2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52人
律师解析: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有保持和支配的权利。常见的侵犯荣誉权情形有这些:
存在非法剥夺荣誉的情况。这是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时,非法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就像有的组织在不符合规定时,随意撤销他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这就侵犯了他人荣誉权。
也有非法阻挠荣誉获得的现象。行为人用非法手段阻碍他人获得荣誉称号。例如单位领导出于私人恩怨,故意隐瞒他人符合获某项荣誉的事实,阻止他人获取荣誉。
还包括诋毁他人荣誉行为。行为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事实,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让公众对荣誉获得者的荣誉产生怀疑,降低荣誉的社会评价。比如虚构荣誉获得者用不正当手段获荣誉。
另外侵占荣誉权人应得物质利益也构成侵权。要是荣誉附带了物质奖励,他人故意非法侵占该物质利益,像单位截留荣誉权人应得的奖金,同样属于侵犯荣誉权。
当荣誉权被侵犯,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获得了“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该荣誉有一笔奖金。小胡因嫉妒,向公司编造小朱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的虚假事实,导致公司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了小朱的“优秀员工”称号,并截留了奖金。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的荣誉权被侵犯,与公司和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编造虚假事实诋毁小朱荣誉,使公众可能对小朱的荣誉产生怀疑,降低了荣誉的社会评价,构成诋毁他人荣誉,侵犯了小朱的荣誉权。
2、公司在没有法定理由和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小朱的荣誉称号,且截留应给小朱的奖金,属于非法剥夺荣誉和侵占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也侵犯了小朱的荣誉权。
3、小朱作为荣誉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要求小胡和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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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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