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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判定不属于寻衅滋事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2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经过一年判定,若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就表明该行为不构成此罪。
在刑事方面,若之前已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像拘留、逮捕等,要马上解除。被错误羁押的当事人能根据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涵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等。
从行政角度讲,若之前因涉嫌寻衅滋事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要撤销该处罚决定。已执行的罚款要返还,已执行的行政拘留要给予相应补偿。
另外,若当事人因被错误认定寻衅滋事名誉受损,可按照民法典中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比如错误认定的相关部门等,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造成精神损害,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遇到司法不公正,当事人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后又被作出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小朱一直坚称自己并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经过一年时间的司法审查,最终判定小朱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小朱认为自己因错误认定遭受了损失,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赔偿和补偿。

案情分析:

1、从刑事角度,小朱之前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后,应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小朱被错误羁押,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
2、从行政角度,之前对小朱作出的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应撤销,已执行的罚款需返还,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应给予相应补偿。
3、若小朱因被错误认定寻衅滋事遭受名誉损害,可依据民法典要求错误认定的相关部门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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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杜强吉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201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及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诚信待人、坚守法律底线,致力于为有需要解决法律纠纷的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事业服务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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