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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是否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时间:2026.10.23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不一定要全体合伙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这些情形应解散:
一是合伙期限到了,合伙人不想继续经营;二是合伙协议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是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是合伙人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且持续三十天;五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达成或无法实现;六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由此可见,“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只是合伙企业解散情形中的一种。要是出现合伙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合伙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执照等法定情形,就算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也得解散。所以,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既可以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能是基于其他法定情形。
如果遇到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问题,合伙人要先查看合伙协议,看是否有相关约定。要是出现法定解散情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比如进行清算等,以保障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合伙期限届满,小朱和小李决定不再经营,想要解散企业,但小胡不同意。小朱和小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此时企业应当解散,而小胡则坚持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解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有多种应当解散的情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只是其中之一。
2、本案中,合伙期限届满且小朱和小李决定不再经营,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所以,即使小胡不同意,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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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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