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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该怎么确定赔偿责任

时间:2026.10.23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幼儿园事故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例如幼儿在园内因地面湿滑摔倒,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已做提醒、及时清理等工作,就要担责赔偿。
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伤害方需证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像儿童参加体育活动,因器材质量问题受伤,受伤害方证明幼儿园在器材检查、维护上有过错,幼儿园就要担责。
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园打伤幼儿,先由侵权人赔偿,幼儿园有安保漏洞,则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遇到幼儿园事故,权益受损的一方要及时收集证据。若协商赔偿不成,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幼儿园平时要做好教育、管理工作,降低事故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不满8岁的幼儿,在幼儿园玩耍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而小许是8岁以上儿童,在园内参加体育活动时,因体育器材质量问题受伤。此外,校外人员小胡进入幼儿园将小静打伤。小朱家长、小许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静家长要求小胡和幼儿园赔偿,幼儿园则认为自身无责,从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不能证明已对地面湿滑尽到提醒、及时清理等管理职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小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许家长需证明幼儿园在体育器材检查、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幼儿园才承担侵权责任。
3、小静被校外人员小胡打伤,先由小胡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存在安保漏洞,即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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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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