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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门口台阶摔了,超市要负责吗

时间:2026.10.21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超市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重点看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损的,要担侵权责任。要是超市门口台阶有湿滑、破损等明显安全隐患,超市没设警示标志,也没及时维修,就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对顾客摔倒受伤担责。例如台阶清洁后没及时干燥,又没放“小心地滑”标志,顾客摔倒,超市就得担责。
要是超市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定期检查台阶、及时清杂物、在危险处设警示标识等,顾客摔倒可能是自身原因,像注意力不集中、奔跑、穿不合适鞋子等导致,这种情况下超市通常不用担责。
若在超市门口台阶摔倒受伤,要及时和超市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案情回顾:

小胡在超市门口台阶摔倒受伤。小胡认为超市门口台阶因清洁后未及时干燥,且未放置“小心地滑”标志,超市应承担责任。而超市则称已定期检查台阶状况、及时清理杂物,小胡摔倒系自身注意力不集中所致,自己不应担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超市门口台阶湿滑未设警示标志,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小胡摔倒受伤担责。
2、若超市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小胡摔倒系自身原因,超市一般无需担责。小胡可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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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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