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
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可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从犯罪对象来看,信用卡诈骗罪针对的是
信用卡及其承载的财产利益;侵占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
在客观行为表现上,信用卡诈骗罪通常是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侵占罪则是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且
数额较大还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
犯罪主体方面,二者虽均为一般主体,但信用卡诈骗罪里恶意透支的情形,犯罪主体必须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侵占罪主体没有这样的特别要求。
主观故意内容也不同。信用卡诈骗罪是主观上想非法占有银行或持卡人的资金,
犯罪行为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侵占罪是主观想非法占有特定他人的财物。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
罪名很关键,能确保正确
定罪量刑、维护法律公正。要是遇到相关案件,要结合具体行为和
证据等,做综合判断。如果在生活中涉及这类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让其帮忙分析和处理。
案情回顾:小胡拾得小朱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了卡内5万元现金。小朱发现信用卡丢失且钱被盗后
报警,警方将小胡抓获。小胡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侵占,只拿了捡到的卡内钱而已。而小朱一方认为这是信用卡诈骗,该如何定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从
犯罪对象看,信用卡诈骗罪对象是信用卡及其承载的财产利益,本案中小胡利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卡内资金,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对象特征;侵占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此卡并非小胡代为保管,所以不符合侵占罪对象要求。
2、客观行为上,小胡冒用小朱的信用卡取款,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表现;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等,小胡显然不是这种行为。
3、犯罪主体上,小胡冒用他人信用卡,虽非恶意透支情形不要求是合法持有人,但整体犯罪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特征;侵占罪主体虽无特别要求,但本案行为不符合侵占罪构成。
4、主观故意方面,小胡有非法占有持卡人小朱资金的故意,指向银行保管的资金,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故意内容,并非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特定他人直接交付财物的故意。综上,小胡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