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人是否为
职业放贷人,有几个考量方面。
一是
放贷行为的经常性。职业放贷人以放贷当作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反复和经常的特点。要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多次给不特定对象借款,像一年内向多人出借资金达到十次以上,那通常会被认定放贷有经常性。
二是看是否有营利目的。职业放贷人放贷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他们约定的利息一般明显高于正常民间借贷水平。要是
借款利息特别高,远远超出市场合理范围,就可能涉嫌以营利为目的放贷。
三是资金来源。职业放贷人的资金可能不是自己闲置的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借贷、向他人集资等途径获取资金后转贷,借此赚取利差。
四是参考司法裁判情况。如果在法院的裁判文书里,这个人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次数较多,这也会是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的重要参考。
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关的
民间借贷合同可能会被判定无效,其追求高息等诉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所以大家在参与民间借贷时,要留意识别,避免卷入这类
无效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向小胡、小丽、小静等多人提供借款,累计出借次数达十二次。借款利息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且小朱的资金来源并非自有闲置资金,而是向银行借贷后转贷给他人。后来小朱因
民间借贷纠纷将小静诉至法院。此前小朱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数量较多。小朱认为应按约定高息偿还,小静则认为小朱是职业放贷人,合同应无效。
案情分析:1、从放贷行为的经常性来看,小朱在一定期间内向多人多次出借资金,出借次数达十二次,满足被认定为具有经常性的标准。
2、从营利目的看,小朱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正常民间借贷水平,存在营利性放贷的嫌疑。
3、资金来源方面,小朱是向银行借贷后转贷他人,并非自有闲置资金。
4、司法裁判情况显示,小朱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数量较多。综合以上情况,小朱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关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其高息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