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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要如何来确定被告

时间:2026.10.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里,被告确定要依具体情形判断。
要是债权人只把债务人告了,没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法院能追加他们为第三人。当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这种情况下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毕竟这类无偿行为中,是债务人的不当处分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是直接责任主体。
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情形,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时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因为在这类有偿交易里,相对人有主观恶意,还和债务人的行为一同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所以说,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被告,关键就是判断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行为主体,以及相关方在里面的作用和过错,这样才能准确确定适格被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胡是债务人。小胡为了逃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房产转让给小许。小朱发现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起初小朱仅将小胡列为被告,未列小许为第三人。法院审查后认为,小许作为相对人,知道小胡转让房产是为逃避债务,其与小胡的行为共同损害了小朱的债权。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且小许知道该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有偿交易中,小许与小胡的行为共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所以应以小胡和小许为共同被告。
2、小朱仅以小胡为被告未列小许为第三人时,法院可追加小许为第三人,这样才能准确确定适格被告,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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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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