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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人员范围包含股东么

时间:2026.10.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中包含股东,但要求该股东有实质职务,且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股东按照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可分为参与经营和不参与经营两类。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仅具有股东身份,并没有在公司担任职务,自然也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所以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与此不同的是,参与经营的股东,若在公司担任管理、经营类职务,如董事、经理等,那么就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这类股东如果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判断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并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要是遇到股东疑似职务侵占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何是某公司股东。小许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担任经理一职。小何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仅享受股东权益。期间小许利用经理职务便利,将公司一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小何虽没有职权,但也被公司怀疑有侵占行为,因小许的事情引发对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的争议。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有实质职务的人员。小许作为参与经营且担任经理职务的股东,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小何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不应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关键在于是否有具体职务及是否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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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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