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中包含股东,但要求该股东有实质职务,且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股东按照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可分为参与经营和不参与经营两类。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仅具有股东身份,并没有在公司担任职务,自然也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所以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与此不同的是,参与经营的股东,若在公司担任管理、经营类职务,如
董事、经理等,那么就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这类股东如果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判断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并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要是遇到股东疑似职务侵占的情况,要及时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何是某公司股东。小许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担任经理一职。小何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仅享受股东权益。期间小许利用经理职务便利,将公司一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小何虽没有职权,但也被公司怀疑有侵占行为,因小许的事情引发对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的争议。
案情分析:1、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有实质职务的人员。小许作为参与经营且担任经理职务的股东,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小何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不应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关键在于是否有具体职务及是否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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