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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后未申报债权该怎么去处理

时间:2026.10.1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有不同处理办法。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补充分配。并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要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法应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不过,若追回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追加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
重整程序执行完毕,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若债权人没在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主张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所以,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破产重整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人民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许因疏忽未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小许补充申报了债权,但被告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需由他承担。此外,重整程序执行完毕后,小许才发现还有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但因追回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进行追加分配。小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小许需承担相应费用且无法获得此前分配。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有应追回财产或其他供分配财产,可请求追加分配,但追回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因此小许无法就这部分财产获得分配。经重整程序执行完毕,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小许未在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清偿的风险。所以债权人应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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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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